刘瀚、李林:《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初论》,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4期。
[35] 二、正义与城邦秩序——梭伦立法 德拉古立法虽然赋予了平民在遭受伤害时依靠城邦救济的权利,但并没有解决当时的政体问题,平民与显贵们的争斗仍然十分激烈。亚里士多德在谈到梭伦立法时认为,梭伦立法有三个方面最具有民主性,其中有两个是关于程序的:一是凡愿意者皆被允许替遭受不公正对待的人伸冤,二是向陪审法庭申诉的制度。
此时的公民权并非是消极的,而是一种积极的参政权利。可见,梭伦立法既限制贵族的权利,又不失其尊严。针对这种情况,梭伦颁布了人身保护令,史称卸担令。深化一点,就是两者都关注对公权力的约束。[65]那么,克里斯提尼是通过什么措施来树立这种公共权威的呢? 首先,克里斯提尼扩大了享有公民权的范围,并赋予城邦的基层单位德馍享有特定的政治职能。
这提升了公民权的公共观念,使得城邦共同体的公共意识增强了。[87][英]H. D. F.基托:《希腊人》,徐卫翔、黄韬译,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第98-99页。祭祀主要分为公祭和家祭。
实际上,印度教法和世俗法合起来才构成古代印度法的主体。根据 《摩奴法论》,再生人只有在依照规则学习吠陀、根据法律生育子嗣和尽其所能奉献祭祀之后,他们才能获得解脱。第一类是狭义吠陀 (Veda,公元前 1500至前 1000年),包括 《梨俱吠陀》(gveda)、《耶柔吠陀》(Yajurveda)、《娑摩吠陀》(Sāmaveda)和 《阿达婆吠陀》(Atharvaveda)。后来,自法经产生后,良好习惯的作用开始减弱。
把审判活动比作宗教仪式,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传统印度法中司法与宗教的联系。此外,《祭言法论》主张,法论中通常都包含这样的规则:君王进入法庭,应穿着得体,集中精力,面朝东方。
显然,达摩的 四法相都具有宗教特征。通过祭祀,人们感谢神恩,赞美神力,祈祷神宠。但是,随着对原住民的征服,雅利安人从游牧社会转向农耕生活,问题便日益增多。在本文传统印度法的概念中, 达摩与 法是同义词,在使用 法一词时,即指 达摩。
根据法经和法论,良好习惯不是指一般习惯,须符合以下要件。在法经的基础上,自公元前2世纪,法论 (Dharmaāstra)相继问世,其中重要的法论有《摩奴法论》(Manusmti)、《祭言法论》(Yājavalkyasmti)、《那罗陀法论》(Nāradasmti)以及 《迦旃延那法论》(Kātyāyanasmti)等。婆罗门教在吸收佛教某些教义的基础上,发展成后来狭义的印度教。否则,宇宙秩序就会遭到破坏,人世秩序就会陷入混乱,灾难就会降临。
在古代印度社会,人们取得财产的主要方式是继承。但在印度教法理论中,这些习惯并不具有重要的地位,只具有辅助的功能。
它们合起来称为吠陀本集 (Sahitā)。《摩奴法论》等法论都强调指出,君王主持的审判活动是属于君王达摩所规定的神圣职责,具有很高的精神利益。
如受到来世的报应,则属于不可见的功果。这些祭祀仪轨在规范祭祀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形成规范人们日常行为的规则,奠定了重要基础。第三,本文的 传统印度法概念把印度教法和世俗法同时包括进来,暗含笔者的两种视角。劫波经(Kalpasūtras)又分化成三个部分,即公祭经 (rautasūtra)、家祭经 (Ghyasūtra)和法经(Dharmasūtra)。首先,《梵书》对于祭祀规则予以系统化和规范化,由此形成的祭祀仪轨为具体达摩规则的产生架设了桥梁。在公元前6世纪,围绕吠陀的解释,形成了吠陀的辅助文献即吠陀支。
其次,传统印度宗教法理论把人的行为分为三类,即法 (达摩)、利 (artha)、欲 (kāma)。其中法经和法论直译分别是 达摩经和 达摩论,其侧重点在于伦理层面的训诫和规则。
实质上,人与物的关系折射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为人们通过对物的支配而实现对人的支配。他们通过运用各种技巧,一方面使法符合神启经和圣传经的精神和原则,另一方面使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传统印度法中的宗教法是印度教的组成部分。家祭是指人们在家中举行的日常祭祀。
因此,在上述三重债中,学习吠陀和举行祭祀的宗教意义十分明显。从这个意义上讲,印度的宗教经历了否定之否定的发展历程。另一种则是观察者的视角,即从规则的功能视角,关注王令、地方和行会规章以及习惯法在实践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这种具有宗教寓意的继承,在现代改革之前,一直流行于孟加拉地区。
13世纪德里苏丹王朝正式确立了在印度的统治地位。不同的人生阶段也奉行不同的达摩
这就需要某种前瞻,需要加大防范力度。那么,对那些可能造成重大灾难性后果的行为,怎样从动机或源头就开始予以遏制呢?伦理所能做的主要是内心信念与社会舆论这两个方面。
让所有闯关者不仅得不到经济利益,而且损失此前已有的经济利益。在行为没有实施、没有产生后果之前,它不能惩罚人,更不要说惩罚动机。
他们的所作所为一般也不改变事物的自然进程。伦理还可以从根本的人格与情操培养和广泛的舆论监督方面发挥作用。第二是追求名声的动机。这种预防性的伦理与法律必须偕行:法律提供控制与遏制的主要客观手段,而伦理则提供这样做的内在道德理由。
或者需要为贤者讳——包括现代知识界有时也这样做:有的著名人权运动领袖嫖娼、论文被发现有抄袭,当时的媒体记者就相约不予报道。进入 何怀宏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新兴科技 法律伦理 。
以后的法律基本上也还会如此,但问题是:由于上面我们谈到的新出现的情况,对于那些可能造成非常严重后果的行为,即便其后果还没有显露或者没有充分暴露,要不要实行预先的遏制和惩罚? 道德可以有所作为的范围要比法律广泛,它可以评价一些法律不便惩罚的不道德行为,也可以评价人们的动机和整个人格。它们可以在根本和广泛的层面发挥作用,但却还不足以实现立即有效的限制,而有些危险却是紧迫和重大的。
如果不能有力地遏制和惩罚闯关者,后面也就一定会有跟进者。过去的法律往往是,大概也必须是滞后的,它必须考虑行为的本身和明确的后果,乃至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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